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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
2021-03-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各省级兽药检验机构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切实做好
畜禽(蜜蜂)及其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
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用药的指导和监督,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
2021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1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一)我部畜牧兽医局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
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
计划
。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负责
组织确定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项目,对各地监控工作给予技术指导,汇总分析监测结果;负责
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的技术指导
,
数据库建设与维护
,
药敏试验板的设计与质量控制
,
监测结果的汇总分析。
(三)省级
畜牧兽医主管
部门负责
制定并
组织实施
本辖区畜禽(蜜蜂)及其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配合完成国家监控计划的抽查任务,及时报送辖区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监测结果;有监测能力的省份应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
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
计划,加强对畜禽养殖中合理用药的指导和监督,
协助
国家监测计划检测单位和相关科研教学
单位
做好抽样检测有关工作,及时报送有关工作情况。
二
、
样品来源及数量
(一)
2021年度国家兽药残留监控、
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
计划实行抽查检测,具体任务数量和抽查省份由我部畜牧兽医局确定。
(二)除
西藏外的
30
个省(区、市)
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省级计划,坚持花小钱多办事、办大事的原则,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以财政预算为基础,确定本辖区抽样检测数量,具体任务数量和检测结果,纳入国家计划汇总统计。
(三)抽样范围要突出问题导向,兽药残留检测重点对此前抽样检测不符合规定、日常监管发现问题、投诉举报较多、舆情关注度高的主体开展抽样。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经费保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将兽药残留监控、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工作纳入财政预算,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多措并举、开拓创新,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二)强化先行先试。
有条件的地方要重点对本行政区域内列入
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养殖场
、大型龙头企业等规模化养殖场,组织开展
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
,提升规模养殖场管控质量安全的水平和能力,推进形成品牌效应,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三)强化兽药使用指导。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通过实施兽药残留监控、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进一步了解掌握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用药现状,运用反向倒逼机制,推进研究出台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养殖环节规范、精准的用药水平和能力。
四
、
信息报送
(
一
)
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分别于
2021年3月15日、
7月15日
、
1
2
月
15日
前将本省份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本辖区半年与全年检测结果和分析报告等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同时抄送中监所。
(二)各级
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的
相关
单位要密切配合
、加强协作
,
严格
按照
相关
操作
技术
要点
,
完成检测样品的抽样、登记、保存、交接和检测工作。
(
三
)承担
国家计划的
检测任务单位
应分别
于
2021年7月15日和1
2
月
15日前将
半年、全年的
检测结果
和
分析报告
以及
相关表格的纸质材料
(含
电子版
)报中监所
。
承担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的任务单位,还要通过
耐药性检测数据系统,上传数据
信息
。
中监所应分别于
2021年7月31日和
12
月
31
日前
将
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
四
)各地要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畜牧兽医局和
中监所
。
联系
人及方式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冯华兵
,
010
-
59192819
;中国
兽医药品监察所
巩忠福,
010
-
62103
939,负责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中国
兽医药品监察所
徐士新,
010
-
6210
3658,负责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附件:
1.2021年
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
计划
2.2021年
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
计划
农业农村部
办公厅
2021年
2
月
19
日
附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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