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农村厅畜禽屠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等三个方案的通知

2021-02-25


畜禽屠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为严厉打击畜禽屠宰违法违规行为,守住畜禽屠宰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确保广大人民群众使用肉品质量安全,按照《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河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自2021年3月至2021年11月底,在全省范围开展为期9个月的畜禽屠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委九届十一次全会、十二次全会、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以保障全省畜禽屠宰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围绕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给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等违法违规问题,按照“严排查、严整治、严打击”的“三严”要求,深入开展畜禽屠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保障畜禽屠宰产品质量安全,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畜禽屠宰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底线。
  二、目标任务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突出源头治理,认真排查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坚决落实非洲猪瘟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严厉打击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屠宰注水、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畜禽产品储存设施,或为对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场所的违法行为。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行为,增强行业自律意识,消除肉品质量安全隐患,提升肉品质量安全。
  三、整治措施
  (一)企业开展自查。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要对照16项质量安全基本管理制度开展自查,重点检查日常管理相关台账记录是否完善;屠宰设备、实施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是否与屠宰规模相适应;锅炉、制冷等特种设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防要求;非洲猪瘟和新冠疫情防控措施是否落实。建立问题台账,逐项对账整改销号。
  (二)全面系统摸排。在企业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业综合执法部门要采取监督检查、明察暗访、肉品抽检、接访举报等方式,对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落实16项质量安全基本管理制度情况开展“全覆盖”排查;突出对进场查验、待宰静养12小时以上、同步检验实施、非洲猪瘟两项制度落实、无害化处理等关键环节进行深入排查;重点深挖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给畜禽注水、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线索和问题。
  (三)扎扎实实整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业农村部门要针对摸排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通报定点屠宰企业,明确整改时限,监督指导定点屠宰企业严格切实整改到位。摸排的屠宰违法线索移交农业综合执法部门进行严厉查处。
  (四)加大对屠宰畜禽产品的监督抽检力度。按照新修订《畜禽肉水分限量》(GB 18394-2020)加大对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屠宰产品的监督抽检力度,督促定点屠宰企业严格落实待宰静养制度。发现水分超标问题,及时封存相关产品,开展实验室水分检测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水分检测,并依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五)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屠宰行为。加大对已取缔定点屠宰资格的屠宰企业所在地、城乡结合部、交通要道周边、肉食加工集中地等重点风险区域和监管目标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给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加大对屠宰违法行为的刑事追责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形成有力震慑。
  四、行动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2021年3月上旬)。根据任务分工,3月5日前,印发专项整治方案,进行全面安排部署。
  (二)自查自改阶段(2021年3月中旬至4月中旬)。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对照相关要求,全面开展自查整改。
  (三)排查整治阶段(2021年4月下旬至11中旬)。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力量,全面排查问题线索,打出一套风险排查、监督抽查、执法检查的整治“组合拳”,着力消除畜禽屠宰产品隐患和行业“潜规则”。
  (四)调研指导阶段(2021年5月、9月)。开展指导调研,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各地将整治行动措施落到实处,将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五)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对整治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有效监管模式,向全省范围进行宣传推广,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站位。今年既是是中国共产党建党百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细化方案,紧扣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成立专项整治专班,安排专人负责。要站在稳产保供、保障人民群众用肉安全的政治高度,认真扎实组织开展畜禽屠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二)联合执法,高压严打。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同级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农业农村部门各内设机构要相互协作、共同推进,紧盯重点区域、重点时间节点,开展风险隐患排查、飞行检查和暗查暗访,加大对私屠滥宰、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注水注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强化宣传,及时回应媒体关切。各地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两微一端”等新媒体以及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做好宣传工作。要加强畜禽屠宰法律法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加强舆情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与当地宣传部门多沟通协调,对重大、突发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事件做到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理。认真核查处理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案件查处情况,确保安全稳定。
  (四)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要督促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完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强化应急处置。要督促企业按照当地政府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加强人员防护和环境清洗消毒,确保不发生聚集性新冠肺炎疫情。
  (五)及时报送工作信息。专项整治期间实行信息月报告制度,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落实到人。每月23日前报送截至目前的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见附件)。每季度末月23日前报送专项整治推进措施和亮点工作;2021年11月25日前报送整治工作总结(包括整体情况、成效与亮点、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如遇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联系人:伞德波  电话:0311-86256312
  肖仲平  电话:0311-86256335
  电子邮箱:hbtzgl@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