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生产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

2020-04-30 饲料科技 未知
冀牧医(饲)函[2012]259号
关于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生产
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农牧)局:
  委托生产是农业部根据饲料行业实际情况而做出的新规定,并对委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为了规范我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生产,确保委托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业部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省畜牧兽医局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生产实施备案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委托生产应具备条件
  (一)委托产品在双方生产许可范围内;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双方还应当取得委托产品的产品批准文号;
  (二)签订委托合同,依法明确双方在委托产品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受托方应当按照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及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还应当标明受托方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号。
  二、备案要求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应当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饲料生产企业委托生产备案申请表一式一份共五联(见附件,中国饲料科技网下载);
  (二)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明文件、委托合同、委托产品执行标准原件(原件当面审查后退回)和复印件及标签样张。
  三、其他事宜
  省畜牧兽医局将及时把备案情况函告各市饲料主管部门,请各市饲料主管部门依法监督辖区内委托加工饲料生产企业认真履行义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生产。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饲料处。
委托生产备案管理工作从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饲料生产企业委托生产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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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畜牧兽医局
2012年9月20日